6.1 一般规定


6.1.1 在爆炸荷载作用下,抗爆建筑物的结构应验算承载力及变形,结构构件可不进行裂缝验算。
6.1.2 抗爆建筑物的结构、结构构件除应满足本标准第6.1.1条的要求外,还应满足非爆炸工况时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设计要求。
6.1.3 爆炸荷载作用下钢筋混凝土和加劲砌体构件的允许变形应满足表6.1.3的要求。
 爆炸荷载作用下钢筋混凝土和加劲砌体构件的允许变形
 爆炸荷载作用下钢筋混凝土和加劲砌体构件的允许变形
6.1.4 爆炸荷载作用下钢结构框架的侧向位移不应大于H/35,钢结构构件的允许变形应满足表6.1.4的要求。
爆炸荷载作用下钢结构构件的允许变形
爆炸荷载作用下钢结构构件的允许变形
6.1.5 抗爆建筑物的大跨度屋面宜采用钢桁架结构或井字梁结构,设计时应验算爆炸引起的反弹力作用。
6.1.6 抗爆建筑物的钢结构屋面、外墙构件,连接节点设计时应验算爆炸引起的反弹力作用。
6.1.7 抗爆建筑物的加劲砌体外墙净高不宜大于4.0m。当墙高超过4.0m时,应设置能传递爆炸荷载的结构梁。
6.1.8 当利用室内地坪作为抗爆建筑物外墙的支座时,宜设置刚性地坪,刚性地坪的厚度不应小于150mm。
6.1.9 抗爆建筑物的结构设计,除满足本标准的要求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钢结构设计标准》GB50017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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